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中业绩成果审核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业绩成果起止时间
原则上为受聘担任现职之日起至申请评审职称当年的10月31日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根据学术委员会二届四次会议研讨议定:论文如在评审当年10月31日前发表,但网络检索有延时的,必须在学校召开职称评审推荐会前获得网上检索证明,否则不能作为业绩成果(职称评审推荐会之后后即使检索到也不能作为当年的业绩成果)。
二、论文检索
1.除本科学报以外的三类以上论文必须提供具备国家一级科技查新资质单位出具的检索证明。
2.省内具备资质的单位有中国科技大学图书馆、合肥工业大学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理工类)、安徽医科大学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医学类)、安徽省科技情报所。
3.外省一级查新资质单位主要是科技部(原国家科委)的38家一级查新机构和教育部设立的科技查新工作站。
4.往年已取得一级科技查新资质单位出具的检索证明的论文不需要再次查新。
5.国内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在知网、万方、维普、龙源中的一个网站上检索到(提醒:尽量要首页检索到论文,首页检索就是指在网站首页检索框里输入论文名称就能查到结果)。因龙源网站收录的论文有假刊,经2023年10月27日党委会研究决定,2025年1月1日以后发表的论文,检索网站只认可知网、万方、维普三个网站,2024年12月31日之前发表的论文在龙源期刊网检索有效。
6.检索结果完整性认定是指在检索网站上能查询到论文题目、作者、单位、期刊名称、发表时间,缺一不可。
三、论文署名
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期刊通讯作者完成的学术论文,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论文作者单位必须是我校的全称(国外发表的论文单位名称须是我校的英文全称),并为第一作者单位。教师进修和访学时发表的论文单位应包括我校,但可以不放在第一单位,否则不作为业绩成果。
根据学术委员会二届四次会议研讨议定:教师发表的论文单位如未标注本校信息或本校中英文名称出现错误(含错字、漏字等)的情况,该篇论文不能作为业绩成果使用。
四、本科学报
1.本科学报泛指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报,刊物名为“学校名+学报”,不包括教育学院、函授学院等单位出版的期刊,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名单参照教育部网站公布的全国高等学校名单(每年更新)。
2.根据《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皖教人〔2016〕2号)中规定《安徽行政学院学报》和省内国家级示范和骨干高职院校学报属于三类论文(同本科学报),不需要出具检索证明。
3.省内国家级示范和骨干高职院校学报包括:《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4.教师在新建职教本科高校学报发表论文时,学报上学校的名称与职教本科新校名一致的才能认定为三类本科学报,如期刊名称还是升本前的校名只能按四类论文认定。例:2023年**职业技术学院升格为**职业技术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为四类期刊,《**职业技术大学学报》为三类期刊。
五、EI论文认定
2009年以前收录的,有分类号和主题词的收录版,即核心收录的认可为一类;2009年以后被收录的期刊论文(JA检索)和会议论文(CA检索)都按照一类执行,但EI期刊源刊(JA检索)的含金量高于EI会议检索(CA检索)论文。EI收录的会议论文通过学术水平鉴定后按一类论文认定。
六、代表作学术相似性检测问题
申报副高、正高的人员需提交代表作(数量要求见《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皖教人〔2016〕2号)),代表作必须提供学术相似性检测结果(复制比检测),作为评审时重要参考。经检测,文字复制比超过30%的,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鉴定,提出是否推荐的意见及理由。检测工作由学校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负责。
七、教科研项目阶段性成果认定
根据《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皖教人〔2016〕2号)“科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是指与项目研究相关,已经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专利、软件,带有技术参数的图纸,或被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应用的研究报告等。教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是指与项目研究相关,已经发表或出版的论文、教材、著作,经学校组织认定的多媒体课件、课程视频网站、教学仪器、设备、专利、软件以及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内容更新、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等。”项目主持或参与人根据上述要求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并填写《阶段性成果认定表》报教务处审核。
八、教科研项目时效认定
根据《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皖教人〔2016〕2号)中规定,主持或参与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和科研项目均需实施1年以上且有阶段性成果,项目的立项时间必须在受聘担任现职之后。如申报讲师,主持和参与的项目必须是受聘助教以后立项的项目,项目立项时间以立项文件上的落款时间为准。
教务处
2024年10月15日